商务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中医药局办公室 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协同推进肉菜中药材等 重要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 务、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市场监管、中医药管理、药 品监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追溯体系建设是强化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放心消费和公 共安全、服务消费升级的重要举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 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 号,以下简称《意见》)印发以来,各地各部门积极行动, 有效提升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但在工作机制协同、平台 互联互通等方面还需要加强和完善。为推动追溯试点示范转 化为制度性成果,构建长效工作机制,现就协同推进肉菜中 药材等重要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追溯工作机制协同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意见》明确的管理职责,建立健 全工作机制,协同开展重要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各地 农业农村部门推动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履行从种植养 殖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产品可追溯主 体责任,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推动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企业建设信息化追溯体系,并 接入食品工业企业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监 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 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国家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平台。 中医药管理部门结合中药标准化工作,推动中药材生产经营 企业履行追溯主体责任、建设中药材质量追溯体系。药监部 门会同有关部门推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覆盖生产、流通 等全过程的追溯体系。商务部门发挥国家重要产品追溯体系 建设牵头作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海关、市场 监管、中医药、药监等部门完善工作协同推进机制,对重要 产品追溯实行动态目录管理,建立统计监测和年报制度,科 学评估进展情况和运行成效;推动完成肉菜中药材流通追溯 体系建设试点的地区履行运行管理主体职责,建立健全全程 追溯协同工作机制和正常投入保障机制,加强资产管理和处 置,积极与上游种植养殖环节农产品追溯体系对接,发挥追 溯体系应有作用。 二、推进追溯信息平台协同 农业农村、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分头建设农产品质量 安全追溯管理、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药品追溯信息协同 等平台,逐步与国家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对接,实现数据 交换共享。商务部门依托国家及地方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推 动建设覆盖中央、省、市(及部分具备条件的县)各级重要 产品追溯管理平台,推动中央与地方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 对接,实现追溯信息纵向互通和跨地区联通;探索建立追溯 平台市场化对接管理机制,鼓励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协会和 第三方追溯系统接入行业或地区追溯管理或信息协同平台。 三、推进追溯应用协同 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充分利用追溯系统记录的产 品生产流通与来源流向等基础信息,开展产地准出管理、市 场准入管理以及问题产品应急召回处置等工作;充分利用追 溯体系记录生产经营主体信息和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开展追 溯主体信用监管,建立完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形成守信联 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企业建立 实施产品追溯制度的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整合追溯 数据资源,充分发挥追溯体系在市场监测与运行调控、行业 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使用者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 生产经营企业在满足监管需要前提下,结合自身需求拓展追 溯系统功能,提升产品防伪、品牌信誉及精准营销水平。建 立便捷高效的追溯信息公共查询通道,便利消费者查询,保 障放心消费。 四、推动追溯建设运行投入协同 科学界定政府与市场边界,积极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 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建立健全追溯体系建设运行投入和保障 机制。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信息化追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运 维,相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统筹规划,防止多头建设、 重复投资。鼓励地方通过市场化运行的方式解决经费,建立 长期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积极引导、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 与企业或第三方平台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鼓励企业探索应 用简便易行的追溯技术和查询方式。 五、推动追溯法规制度建设协同 商务部门牵头探索推进重要产品追溯综合立法,各相关 部门继续推动将生产经营企业建立信息化可追溯制度要求 纳入各领域专门立法中,支持有立法权的地区开展追溯地方 立法工作。标准化工作管理部门和商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 立完善重要产品追溯标准体系,明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等相互关系,合理确定通用性标准与各 品类各领域专用性标准制修订需求,有序推进标准制修订工 作;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通用性标准建设,共同开展标准 宣贯、试点与应用推广等工作,推动重要产品追溯国家标准 向国际标准转化,形成国际互认的通用追溯规则。农业农村、 市场监管、中医药管理、药监等部门分头推进食用农产品、 食品、中药材、药品等重要产品各领域的追溯专用标准制修 订和应用推广工作。 六、推动追溯政策配套协同 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政策协同联动效应,推动追溯体系建 设与‚双安双创‛、绿色市场创建、农贸市场提档升级等食 品安全工作挂钩,与农业农村重大创建认定、农业品牌推选、 农产品认证、农业展会等涉农工作‚四挂钩‛。要发挥认证 作用,推动相关认证机构将追溯要求纳入审核评价指标;推 动追溯体系区域协同机制建设纳入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 大湾区等一体化发展规划;推动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采购可追溯产品,引导电商、商超、团体消费单位积极采购、 销售可追溯产品。创新推进方式,推动第三方测试、评价或 认证等市场化机制建设。商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继续将重要 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纳入‚省级政府食品安全评议考核‛、 ‚‘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省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 七、推动追溯培训宣传协同 商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工 作培训,编制重要产品追溯培训读本,提升工作水平;加强 部门间、地区间追溯工作交流,发挥典型引领作用,大力复 制推广先进经验与典型模式。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形式多 样的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宣传,充分利用食品安全宣传周等多 种形式开展集中宣传,提升追溯体系及追溯产品的影响力和 消费者认知认可度,营造追溯体系共建共管共享社会氛围。 商务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中医药局办公室 药监局综合司 2019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