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新疆质量奖”)设立于2013年,是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项,主要授予在我区依法设立、在创建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推广先进质量理念、推行科学质量管理方法等方面成效突出,具有显著的示范带动作用,对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按照今年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新疆质量奖设质量奖(正奖)、质量奖提名奖两个档次,评选周期为2年。质量奖名额每届不超过5个组织,质量奖提名奖名额每届不超过10个组织。评审工作按照通知、申报、审核推荐、资格审查、材料评审、陈述答辩、现场评审、审议、审定九个程序进行。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组织自愿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将申报信息在本组织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组织将申报材料报送至自治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组织应当予以注明。
新疆质量奖申报条件是什么?
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其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可以申报新疆质量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正常运营5年以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领域的组织正常运营3年以上);
(三)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和失信记录;
(四)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居全区同行业前列;
(五)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具有推广价值。
质量奖获奖组织在获奖后5年内不得重复申报,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可以重复申报。
“对企业来讲,质量就是核心竞争力,对一个地区来讲,质量就是综合实力。”自治区质量奖旨在深化质量强区战略,突出品牌效益,引导、激励我区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简单来说,就是要树立质量标杆,弘扬工匠精神,不断提高全区整体质量水平,持续做优新疆质量品牌。我们要积极开展质量标杆组织培育,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经营水平,对标行业的龙头和领军者,争做全区、全国乃至全球的标杆,带动当地经济和行业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