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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日期:2022-10-11     浏览:1662    
核心提示:来源:新疆日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来源:新疆日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9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0月4日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财税支持

第三章 融资促进

第四章 创业扶持

第五章 创新支持

第六章 市场开拓

第七章 服务措施

第八章 权益保护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章 市场开拓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全面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制度,为中小企业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的项目、技术、供需等交流活动,促进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大型企业的产业链或者采购系统,构建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协同创新、共享资源、融通发展的产业生态。

支持和引导行业协会、商会等举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展览展销活动,支持和帮助中小企业开展专场促销活动。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进行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其预留比例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公开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为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提供指导和服务。出口高新技术产品的中小企业可以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引导中小企业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先进技术手段,创新生产方式,提高生产效率,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增强产品和服务竞争力。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中小企业优化质量管理,指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

支持中小企业及中小企业的有关行业组织参与制定标准,开展标准化创新和应用。对主导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制定团体标准的中小企业,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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