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5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在红旗路核查检查时,发现某餐吧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责令该餐吧停止经营,并对当事人处以30000元罚款。
2024年2月5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在红旗路核查检查时,发现某餐吧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责令该餐吧停止经营,并对当事人处以30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