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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合同中约定排他性条款构成不正当竞争吗?

   日期:2024-11-22     来源:人民法院报    浏览:419    
核心提示:载明的全部内容仅供参考之用,并不构成法律建议,请保持独立的判断。
在商铺的租赁合同中,承租方为达到良好的经营效果,避免同业竞争,往往会与出租方约定排他性条款,即排除或者限制出租方招租特定类型的商户。那么商业租赁中约定排他性条款,构成不正当竞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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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租赁中签署排他性条款是比较常见的,排他性条款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关于合同效力的强制规定,通常都是有效的。出租方在出租商铺时,应当充分考量商业利益和法律风险,综合衡量后再决定是否签署排他性条款,同时对排他性条款的具体内容、适用范围进行协商,增强可操作性。一旦签署,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依约履行相应的义务。对于承租方,在约定排他性条款时,应当尽量明确排他对象和限制条款,对想要排除的具有竞争关系的对象范围作出具体约定,如对行业特征进行具体描述或列举具体品牌等。同时,要对违反排他性条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准确合理的约定,确保违约发生后,能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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