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昌吉州应急管理系统严格安全生产执法,通过现场检查、线上巡查,发现并查处一批非煤矿山领域违法案件,有效预防非煤矿山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矿山领域安全生产持续平稳,为昌吉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现将4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昌吉市某矿业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2024年6月28日,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昌吉市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开采工作面工作帮坡脚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脚,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判定该隐患为重大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昌吉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处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新疆某投资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职案
2024年7月2日,吉木萨尔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某投资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缺少资料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未进行验收签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吉木萨尔县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处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奇台县某石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花岗岩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从事生产案
2024年5月30日,奇台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奇台县某石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花岗岩矿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进行生产作业,违反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奇台县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停止生产,并处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某石油钻井公司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案
2024年4月23日,昌吉州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石油钻井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钻井队井架工吕某某、孙某某在工作期间使用过期的安全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昌吉州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处人民币4000元(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