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奎屯市交通运输局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以“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为主线,突出打非治违、安全监管、民生保障和法治建设四大重点,依法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充分发挥行政处罚案件对公民、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警示教育作用,实现“查处一起、震慑一片、教育一批”的执法效果,现将近期发生的6起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案例一:奎屯**客运有限公司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案
【案情简介】2024年8月5日,奎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接群众投诉举报,反映当日乘坐新DC****客运车辆从奎屯市至乌鲁木齐市,未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经调查核实,当日奎屯**客运有限公司驾驶员姚*驾驶新DC****(蓝)小型普通客车,由奎屯市客运站承运4名乘客至乌鲁木齐市,行驶至昌吉市辖区时擅自将1名乘客移交给其他车辆承运。存在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结果】2024年8月8日,奎屯市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不得甩客,不得敲诈旅客,不得使用低于规定的类型等级营运客车承运,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和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规定,并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给予奎屯**客运有限公司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新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案
【案情简介】2024年8月8日,奎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新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入企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新D*****号车辆车内监控摄像头有遮挡和移位现象,公司监控人员未及时发现纠正。经调查核实,该企业存在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结果】2024年8月8日,奎屯市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和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规定,并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给予该公司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陈**未按规定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
【案情简介】2024年8月8日,奎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奎屯市乌鲁木齐东街兵团客运站路段执法检查时发现,陈**驾驶新CJQ***,雅阁牌小型轿车,承运1名乘客从奎屯市至石河子市,说好收取80元费用,经调查核实,陈**存在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结果】2024年8月14日,奎屯市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规定,并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给予陈**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奎屯***运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
【案情简介】2024年8月13日,奎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奎屯***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没有5月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台账;6月、7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签到表缺失;企业从业人员共计78人,实际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只有20人。经调查核实,该企业存在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结果】2024年8月27日,奎屯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规定,并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给予该公司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奎屯***运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案情简介】2024年8月13日,奎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奎屯***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未制定2024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企业现有车辆74辆,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只有41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组织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情况。经调查核实,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法律依据及处罚结果】2024年8月27日,奎屯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规定,并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金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六:张**驾驶巡游出租汽车未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案
【案情简介】2024年8月15日,奎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接群众投诉举报,张**驾驶巡游出租汽车新DT2***,大众牌小型轿车,由奎屯市绿波里小区门口承运3名乘客到奎屯市团结南街大木格餐厅,到达目的地后因付费问题与乘客发生争吵。经调查核实,张**驾驶巡游出租汽车新DT2***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结果】2024年8月15日,奎屯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七款“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 500元以下罚款:(七)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规定,并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给予张**贰佰元整(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