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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向劳动者足额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一些情况下,劳动者的薪资虽经法院判决确认或经仲裁机构裁决确认,但实际却因用人单位给付能力不足等原因出现薪资被拖欠的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明确了债权人代位权,其作为债权保全方式之一,旨在通过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进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需要注意的是,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具体而言,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满足如下条件,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拥有合法的债权,债务人享有对外债权。这是行使代位权的首要条件,其内容包括债权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债权应当具有财产给付内容。二是债务人陷入履行迟延。即债权人的债权须已届履行期,债务人具有迟延履行债务的情形。三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四是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已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若不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则不发生代位权。五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其中,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包括: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请求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劳动报酬请求权等权利。
具体而言,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满足如下条件,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拥有合法的债权,债务人享有对外债权。这是行使代位权的首要条件,其内容包括债权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债权应当具有财产给付内容。二是债务人陷入履行迟延。即债权人的债权须已届履行期,债务人具有迟延履行债务的情形。三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四是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已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若不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则不发生代位权。五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其中,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包括: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请求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劳动报酬请求权等权利。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