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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后,新股东未实缴出资,旧股东要不要承担补充责任?

   日期:2025-07-10     浏览: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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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转让后,新股东未实缴出资,旧股东要不要承担补充责任的问题,以2024年7月1日为界。
股权转让发生在2024年7月1日之前,根据旧《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原股东转让未届期股权的,原股东是否承担出资责任,应当根据股东是否存在逃避出资义务的恶意、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等方面,根据原法律规定精神公平公正处理。
股权转让发生在2024年7月1日之后,根据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及最高法院关于《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此时,在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下,原股东要对新股东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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