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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日期:2025-07-30     来源:法学45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浏览: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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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判断关联关系存在的基本标准有以下两项:(1)控制标准。即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自然人或法人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企业或对企业施加重大影响,一般认为具有关联关系。运用这一判断标准时需要掌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本标准中的关联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所指的关联关系存在于企业与法人之间、企业与自然人之间,不包括部门(或单位)与部门(或单位)之间、企业与部门(或单位)之间,它们之间的关系不是本标准所规范的范畴。本标准所指的直接或间接控制,包括直接控制、间接控制、直接和间接控制。本标准所指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仅指直接共同控制或直接重大影响,不包括间接共同控制或间接重大影响。同受共同控制的两方或多方之间,不视为具有关联关系。从理论上讲,同受共同控制的两方或多方之间应当视为关联方,但考虑到共同控制与单独控制的程度不同,在共同控制情况下,两方或多方投资者中任何一方都不能单独作出财务和经营方面的决策,必须由投资各方共同决定。因此,在直接共同控制的情况下,同受共同控制的各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需受共同控制各方的共同操纵,投资各方完全为追求自身利益的可能性受到一定的限制。(2)可能导致公司利益移转标准。即此类关联关系的成立以存在公司利益转移或利益转移可能性为前提条件。实践中,通常以一公司对另一公司的财务和业务经营政策是否有参与决策的权利或对决策的作出是否有实际影响,作为衡量标准。一般地,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能会被认定为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一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法定代表人同时在其他公司任职。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终416贵州东圣恒泰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兖矿贵州能化有限公司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案中指出,公司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涉及的事项为公司收购股东持有的海隆公司的股权,且存在公司的董事同时担任股权转让方公司董事的情形,涉案事项属于关联交易。二是参与公司的政策制定。由于可以参与公司政策的制定过程,在制定政策过程中可以为其自身利益而提出建议和意见,由此可以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三是互相交换管理人员。通过一方对另一方派出管理人员,或者两方或多方互相交换管理人员,从而能对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四是依赖另一公司的技术资料。由于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依赖对方的技术或技术资料,从而对该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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