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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依法惩治民企内部腐败

   日期:2025-08-05     来源:人民法院报    浏览:186    
核心提示:刘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依法惩治民企内部腐败

1)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于20191月至20231月间,利用其在某公司担任业务发展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张某某在调整换量比例、恢复换量合作、提供流量扶持等方面予以帮助,收取张某某给予的行贿款人民币600余万元。

  20193月至20204月间,刘某利用其在某公司担任业务发展经理的职务便利,为陈某在下架违规竞品、APP上架审核、提供流量扶持等方面予以帮助,收受陈某给予的行贿款人民币14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于202313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157万余元。

  (2)裁判结果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刘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缴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刘某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在案钱款人民币一百五十七万八千元及在案冻结银行账户内之钱款,用于执行判决主文第二项;在案手机四部,均予以没收。

  (3)典型意义

  互联网企业内部人员受贿表现出“小权力、大腐败”的特点。一方面,行贿人谋求的不当利益不断迭代更新,并与新兴互联网技术紧密结合,不局限于金钱物质等传统形式的不当利益;另一方面,受贿人不一定是传统贿赂犯罪中手握决定性权力的重要角色,互联网业务流程审批中的每一环节均可能存在贪腐漏洞。本案中,被告人刘某作为互联网公司的业务发展经理,为他人在调整换量比例、恢复换量合作、提供流量扶持等方面予以帮助,表现出“小权力、大腐败”特点。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刘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并判处刑罚,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新兴领域犯罪严惩不贷、绝不姑息的鲜明态度,对互联网企业工作人员起到良好的警示和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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