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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载明的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那么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延时加班的情况,应视为劳动者履行了举证责任,法院应予采信。此时,需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劳动者未在超法定工作时间的期间提供劳动,否则应视为劳动者提供了超过法定时间的劳动,用人单位应支付延时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