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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时间或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劳动时间未超过法定工时标准,或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具体劳动时间无约定,则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数额应视为仅覆盖劳动者在标准工时制的法定工作时长内提供的劳动,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一百五十的标准向劳动者再行发放延时工资。在具体数额计算上,可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3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计算小时工资,结合具体延时时长,计算延时工资具体数额。
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时间或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劳动时间即超过法定工时标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数额应视为已包括一倍的延时工资,用人单位应再行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延时工资。在具体数额计算上,因工资计算通常以月为计算单位,而延时时长往往以小时为计算单位,因此需先行计算出劳动者的时薪。然而,月计薪天数21.75天,系按照每周休息两日,即每周工作五天的标准计算得出的,所以在计算时薪时,无法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进行计算。故可通过用劳动者每周工作总时长,除以五天,计算出若劳动者每周工作五天的日工作小时数,用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日工作小时数)来计算时薪,结合具体延时时长,计算延时工资具体数额。
若用人单位在此基础上,提供工资明细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确已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了延时工资,则用人单位无需再向劳动者支付延时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