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12日,霍城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古某经营的库房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库房内堆放的洗衣液外包装上印有“蓝月亮”商标,当事人无法提供商标权利人授权或许可的相关资料及产品合法取得证明。经商标权利人辨认,该批“蓝月亮”洗衣液不是权利人生产或其许可生产的产品。经查,当事人共购进7种649瓶侵权商品,未出售,违法经营额3.429万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霍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