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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极为相似,都具有使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效力。二者的区别在于合同解除可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可以请求相对方恢复原状甚至赔偿损失,而合同终止仅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效力。此外,二者的适用范围也不尽相同,根据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可知,其通常被视为对违约行为的一种补救措施,实质上是对违约方的一种制裁。因此除却不可抗力的情形,合同解除一般仅适用于违约场合。而合同终止虽然也适用于一方违约的情形,但其还可适用于其他非违约的场合,比如合同的依约履行,债务的相互抵消,债务的免除,债权债务同归一人等等,因此,也可以认为合同终止的范围包含合同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