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消了设立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限制。包括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三万元的最低限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十万元的最低限额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五百万元的最低限额。也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时,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及的20%的限制。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然从起规定。例如《保险法》规定,设立保险公司,注册基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并且必须为实缴资本。
(二)取消了出资的验证证明。即无论设立公司时,还是再公司增资时,股东出资无须在经过验证机构资和出具证明。(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除外)
但是,股东的货币出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的规定没有改变。同事,飞货币出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资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的规定没有改变。
(三)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缴纳的年限。原(公司法)规定,公司注册基本金应当在公司成立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新修改的《公司法》取消了该限制。
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规定没有改变。即股东的未交清其认购的出资(或认购的股份),公司的债权人依然可以要求改股东,在其未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除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