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如果已经办理权属变更给公司的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认定该为出资股东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
公司股东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给公司使用但为办理权属变更给公司的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偶权主张认定该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并要求为出资股东在制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指定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应当认定该股东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并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起,享有相应股东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