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43条、第46条第6项、第66条、第103条、第177条、第179条第2款、第204条,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第2款、第69条,对公司减资程序程序进行较为严格的规定,公司减资必须经过如下程序:
1.董事会制订减资方案;
2.股东(大)会会议作出减资的决议;
3.公司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4.公司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公司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资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