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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际运输代理(中国)有限公司 诉国外某空桥货运航空公司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日期:2022-08-22     来源:上海高院    作者:上海发布    浏览:1339    
核心提示:载明的全部内容仅供参考之用,并不构成法律建议,请保持独立的判断。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某国际运输代理(中国)有限公司接受案外人某汽车部件公司委托,为其进口的两批共12台设备提供从法国巴黎戴高乐机场运往中国的运输代理服务。同日,国际运输代理公司(托运人)就汽车部件公司的上述货物与国外某空桥货运航空公司(承运人)签订《空运单》。该《空运单》约定涉案货物的始发站机场为法国巴黎戴高乐机场,目的地机场为上海浦东国际机场。2018年7月,苏州工业园区海关查验发现,案涉12台设备在运到法国航空公司仓库进行粘贴航空标签时粘贴错误,使本应发往上海的止回阀安装机、贴膜机发至苏州,而将本应发至苏州的打螺丝机、激光刻码机发至上海。因申报的货物品名与实际货物品名不符,影响海关监管秩序,故对案外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后案外人与国际运输代理公司就贴标错误事宜达成《和解与责任解除书》,约定赔偿案外人损失。后因国际运输代理公司与空桥货运航空公司双方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赔偿损失及相应利息。审理中,空桥货运航空公司认为,根据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第35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期限为2年,该规定系除斥期间,不得中止或中断计算。现该期间已然经过,国际运输代理公司已经丧失了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际条约的解释规则,《蒙特利尔公约》第35条的“期间”的认定,应当适用国内法的规定。同时根据公约的指引,适用国内法认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系债权请求权,应将“2年期间”认定为诉讼时效,故支持了国际运输代理公司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空桥货运航空公司应当赔偿损失的主张。
         典型意义
       《蒙特利尔公约》是国际航空运输领域适用最广泛的国际公约,在统一国际航空运输规则的实践中发挥基础作用。自我国批准加入《蒙特利尔公约》以后,司法实践中与公约有关的纠纷也不断增长。本案中,法院通过判决明确了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第35条“期间”的性质是诉讼时效,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将涉外法治与国内法治有机结合,有力地维护了中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本案的审理结果为同类案件的司法适用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效果,为正确适用国际公约处理国际航空领域纠纷,积累了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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