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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少爱、广州霍利投资管理企业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

   日期:2024-05-21     来源:法务部观察    作者:民商事裁判规则    浏览:866    
核心提示:载明的全部内容仅供参考之用,并不构成法律建议,请保持独立的判断。
 【案例索引】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4323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案涉债务用于许明旗、郑少爱二人共同生产经营,且有证据证明具有二人共同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夜光达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夜光达公司亦系许明旗、郑少爱共同经营,无论商业经营行为的最终结果系盈利或亏损,后果均应及于郑少爱。原审认定郑少爱长期与许明旗共同经营夜光达公司,案涉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
【入选理由】
股权回购条款系常见的对赌条款,在“赌”的条件成就时,回购义务主体需要承担股权回购义务,向投资方支付股权回购款。股权回购条件触发时,基于合同的相对性由合同约定的回购主体履行回购义务应无其他争议,但是随着小马奔腾案判决的尘埃落定,投资方成功的将回购义务主体的配偶一并列为了承担回购义务的主体,本案即是投资方对此的又一次成功的尝试。
经我们检索,支持股权回购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例不多,难度在于债权人要充分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本案中的股权回购款最终被认定系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在于目标公司夜光达公司系许明旗、郑少爱夫妻二人分工协力共同经营的企业,案涉债务用于许明旗、郑少爱二人共同生产经营,且有证据证明具有二人共同意思表示。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再次明确了股权(份)回购款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需要关注到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并不仅限于日常家庭生活,还包括了夫妻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在认定股份回购款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时,夫妻能否共同决定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尤为关键的认定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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