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为他人提供劳务获取报酬的现象较为普遍,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时,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判决被告荣某乙对原告荣某甲的各项经济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荣某甲自负。被告荣某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荣某甲受雇于荣某乙从事刮外墙漆工作,约定工资日结。2021年7月8日上午10时左右,荣某乙安排荣某甲拆除外墙架子,该项工作不属于荣某甲的工作范围。当荣某甲拆至第二层至第一层窗户时,因固定铁丝断裂,从架子上跌至地面受伤。荣某甲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10天,花费医疗费13,971元。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及责任划分问题。荣某乙雇请荣某甲从事刮外墙漆工作,双方之间形成个人劳务关系。荣某甲在按照荣某乙指示拆除外墙架子时,因固定铁丝断裂摔落受伤。荣某乙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有为提供劳务一方提供安全保障措施的义务和责任,然而荣某甲在为荣某乙进行外墙作业时,荣某乙没有为其提供安全设备,现场也没有提供安全措施,且拆除外墙架子并非荣某甲的工作范围,造成事故发生,荣某乙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指示作业方面也具有一定的过错,故应当负事故主要责任即90%的赔偿责任。荣某甲在进行作业时亦有安全注意义务,其没有注意导致受伤,自身也具有部分过错,自负10%的责任。故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