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某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吴某酒后驾驶小车行至某路段时,遇被害人广某从其行车方向左侧步行横过马路,因吴某盲目变道、未减速避让行人,将广某撞倒在地,造成广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桃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被害人广某的近亲属邵某、凌某起诉至桃源县法院,要求撤销《放弃索赔权利声明书》,判令保险公司在承保的交强险限额内先行垫付18万元。保险公司认为吴某及邵某、凌某均已签署了放弃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声明,保险公司不需要再进行垫付赔偿。在庭审中,吴某及邵某、凌某称确实签了一份《放弃索赔权利声明书》,但是他们并不清楚该份声明书的意思,当时该声明书的空格处并没有具体内容,系保险公司后面填写上去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放弃索赔权利声明书》系保险公司制作的格式文书,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履行了说明、解释义务,保险公司免除了自己的责任,限制、排除二原告人的权利,应属无效;另外从交强险立法目的来看,交强险是保障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获得赔偿的权利,而签署该声明书并不是二原告人的真实意思,故二原告人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先行垫付的权利,保险公司依法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因吴某系酒后驾车后,保险公司可在实际赔偿范围内向吴某追偿。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二原告人垫付赔偿款18万元。
法官说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条即阐明了交强险设立之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人们购买交通保险都是为了在将来遇到交通事故能有份保障,也能让受害人尽快能到赔偿,某些保险公司挖空心思想着如何逃避赔偿的举动着实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