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近期,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中罗某主张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谢某对该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2021年1月,罗某因经营小吃店需要作为乙方,与甲方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签订《合作经营合同》,约定“甲方同意将其拥有出租权的商铺给乙方使用,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半年物业管理费10000元整、联营履约保证金50000元整、水电表押金1000元整,合同到期或合同规定的提前终止日起三个月内甲方应将保证金及水电表押金退还乙方”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罗某就其使用的两间门面共向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支付保证金及水电表押金102000元。谢某收到上述款项后,以公司名义向罗某出具收据,并加盖该公司财务专用章。
2021年9月,罗某结束营业。此后,因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及时退还102000元保证金及水电表押金,罗某诉至本院,要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返还102000元,并主张该公司股东谢某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合同系罗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理应依约履行。罗某已于2021年9月结束营业,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理应依约及时归还保证金及水电表押金,其未及时返还构成违约,现罗某主张该公司返还,法院予以支持;同时,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谢某为该公司股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谢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遂对罗某主张谢某对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亦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