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中涉及商业承兑汇票被拒付的纠纷。
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货款,货款已背书给债权人,但商业承兑汇票到期被拒付时,该笔未承兑的金额是否应当认定为已支付的货款?
2019年2月,甲公司(供方)与乙公司(需方)签订了《混凝土买卖合同》,该合同对工程概况、买卖标的种类、结算和付款方式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定向乙公司履行了供应混凝土的合同义务。
2021年2月9日,乙公司将出票人及承兑人为丙公司,收款人为乙公司,票据金额为10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给甲公司用于支付混凝土货款,但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在到期后因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而无法承兑。
后双方经结算,确认截至2021年11月30日,乙公司共欠甲公司货款1 080 800元。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给付货款,但乙公司认为其已经以票据形式支付了100万元货款,因承兑汇票拒付而未能实现的债券因另行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中虽然约定了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货款,但是甲公司并未实际得到该100万元货款,乙公司的付款义务并未履行完毕,甲公司既可以基于买卖合同关系主张合同权利,也可以依据票据债权债务关系主张票据权利。现甲公司基于买卖合同关系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应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甲公司货款108.08万元及利息;驳回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商业汇票的出具只是一种支付方式。承兑汇票,经承兑才具有付款效力。因此,在商业汇票没有得到承兑的情况下,不产生偿付货款的效力。因电子商业汇票无法承兑,债权人基于买卖合同所获得的债权请求权未能实现,双方合同权利义务并未消灭。此时权利人享有选择权,既可以基于双方存在的买卖合同行使债权,亦可以根据票据债权债务关系行使票据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