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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

   日期:2024-05-06     浏览:1379    
核心提示:载明的全部内容仅供参考之用,并不构成法律建议,请保持独立的判断。

保密协议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本协议项下的披露保密信息方和接受保密信息方将分别称为披露方”和“接受方”,本协议的双方将简称为“双方”。

鉴于双方已经建立或正在探求建立                  合作关系,需要知悉或取得对方的相关业务和技术资料,本协议双方在将会接收到或能接触到有关对方及其他相关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下属企业、关联企业及其他)的不对外披露的保密信息,不论是以书面的、口头的、图形的、机读的或其他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为了实现各自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经协商达成一致,特签订本保密协议,以供甲、乙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保密信息的定义和例外

1.本协议中的“保密信息”是指:与披露方有关的所有信息,不管是书面文字形式、图片形式、机器阅读形式、口头形式,或根据本协议观察的结果,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信息、技术诀窍、研究成果、编程规范、开发流程、步骤、创意、知识产权(不管是否注册或是否取得专利)、图表、交易机密、商业计划、客户名册(潜在的或实际的)或客户相关信息、销售统计资料、市场报告、市场预测、营销及其它市场策略、双方订立的合同条款,以及披露方从第三方处获得的应保密的信息。

除另有约定之外,本协议将适用于双方的关联企业。“关联企业”是指任何控制、受控于或与本协议一方共同受其他方的控制的实体。

2.本协议中的“保密信息”不包括:

a)任何已出版的或以其它形式处于公有领域的信息,以及在披露时接受方通过其它合法途径已获得的信息。

b)接受方在从披露方获得这些信息前已获得的信息,并且在使用与披露方面不存在限制。

c)由第三方在不侵犯他人权利及不违反与他人的保密义务的前提下提供给接受方的信息,并且在使用与披露方面不存在限制。

d)相关法律、有约束力的判决、法院命令或仲裁判决、证券交易规定或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命令要求披露的情况除外。

二、使用及范围

1.接受方同意只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披露方的保密信息。接受方将被禁止对保密信息采取任何反向工程、反向编译或反向分解行为。接受方不得将保密信息披露、公布、散布或分发给除了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该保密信息的员工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提供程度仅限于可执行本合同相关的商业目的。

2.接受方同意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披露方的保密信息,以防止无权接触该信息的第三方接触该信息。该保护措施应合理并不低于接受方对其自己的保密信息所采取的保护级别。接受方同意在未获得披露方授权代表的书面许可之前,不因接受方自身利益或第三方利益而使用保密信息。

三、持续保密义务

接受方同意自披露方向接受方透漏保密信息之日起  年内承担保密义务,不向任何第三方越权披露该类保密信息。

四、强制披露的例外

如果接受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必须披露保密信息,接受方应:

1.事先通知该保密信息的披露方,以便披露方寻求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或限制保密信息的进一步扩散;

2.从要求披露该保密信息的司法或监管机构处获得书面的担保或确认,以确保该司法或监管机构对该被要求披露的保密信息采取法律要求的最高级别的保护。

五、保密信息的归还

根据披露方的要求,接受方应即时返还或销毁所有根据本协议所接受的披露方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任何形式存在的保密信息的原件、复印件、复制品和对保密信息的概述摘要),并向披露方提供已经返还或销毁的书面确认。

六、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协议下的保密义务,应向对方支付不少于     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如果本条约定的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违反保密义务而给受害方造成的损失,受害方有权进一步向对方主张损失赔偿。

2.在双方合同或合作期内,无论上述违约金给付与否,受害方均有权立即终止谈判或解除与违约方的合同、合作关系。因终止谈判或解除合同、合作所造成的缔约过失赔偿责任、合同赔偿损失由接受方另行承担。损失赔偿的范围包括:

a)披露方为处理此事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差旅费、材料费、调查费、评估费、鉴定费、公证费等。

b)披露方因此而遭受商业利益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理利润的损失、技术转让费用的损失等。

3.双方认识到,任何一方对本协议任何一项的违约,都会给对方带来不能弥补的损害,并且这种损害具有持续性,难以或不可能完全以金钱计算出损害程度。因此除按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执行任何有关损害赔偿责任外,双方确认受害一方可以采取合理的方式来减轻损失,这些方式包括一些指定的措施、申请限制令和禁令。

4.双方有管理,约束自己的知悉上述秘密的员工的保密义务,因所属员工造成泄密的视为双方主体的泄密,除承担以上违约责任外,构成犯罪的,依法相关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七、所有权

双方确认本协议下保密信息的所有权归披露方所有。本协议任何条款不构成对保密信息明示或暗示的转让或许可,接受方也不能在本协议目的之外使用本保密信息。

八、独立主体

本协议双方是独立合同主体。双方同意,本协议的签订并不表明双方达成了任何意向、备忘录、合同或协议,也不表明双方形成了任何投资、合作及联盟的关系。因而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声称双方已形成了任何投资、合作及联盟的关系。

九、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解释和执行。凡涉及本合同或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途径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依本合同向   原告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事宜

1.在乙方为甲方服务过程中取得的资源综合利用及环保技术成果,在取得甲方技术认可后,根据甲乙双方的需求,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协商确定后续合作方式、科技成果的使用、成果收益分享等内容。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扩散该技术成果。

2.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因业务发展,需要对本协议条款进行补充、变更或修改时,需经双方共同商定,并另行补充签订合同或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甲、乙双方均确认本合作协议中的联系方式、住所地等内容均是合法有效的。签订本协议后,双方如向对方发送文件、资料、票据等均应按照本协议中确认的联系方式、住所地等通过邮政局特快专递的方式来进行邮寄送达,同时无论对方是否对上述邮寄材料进行签收均视为对方已经接受并知悉上述邮寄的文件、资料等内容。如任何一方对自己的联系方式、住所地等进行了更改,更改方应在更改后的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有更改,仍按本合同载明的协议各方住址或协议各方最后一次告知的住址向邮寄送达文件后,视为已送达。

4.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且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5.本协议正文全部为打印文本,如甲、乙双方对本协议有任何修改及补充均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正文中任何非打印的文字或图形,除非经双方共同确认同意,否则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月   日

 

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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