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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租赁合同

   日期:2024-06-19     浏览:1015    
核心提示:载明的全部内容仅供参考之用,并不构成法律建议,请保持独立的判断。

甲方(承租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出租方):

身份证号:

 

鉴于甲乙双方为劳动关系,甲方为用人单位,乙方为劳动者。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职务用车情形,就甲方租赁乙方的家庭自用车辆为公务用车的相应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1条租赁车辆信息

1.1 租赁车辆的权证信息:车牌号码: ;发动机号码: ;车辆类型: ;所有人: ;品牌型号: ;使用性质: 。详情以车辆行驶证信息为准。

1.2 租赁车辆的权属状态:□有/□无 □抵押 □质押 □留置 □其他

1.3 租赁车辆的属性:□燃油汽车/□电动汽车

1.4 租赁车辆应符合如下要求:

1)行驶牌证齐全有效且为出租人所有;

2)已在本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3)已按照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办理相应保险;

4)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

5)车内配备有效的车用灭火器、故障车警示标志牌和必要的维修工具。

2条租赁用途及范围

2.1 租赁用途

甲方承租租赁车辆的用途应当为工作用途,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非法营运活动。

2.2 租赁使用范围

租赁期间,甲方使用车辆的范围不应超出乙方的工作地点,即 市。如有工作地点变更,以乙方的书面确认意见为准。

2.3 租赁使用人

1)□限制/□不限制 为甲方的员工。

2)具体使用人名单:

3条租赁期限

3.1 租赁期限:自 日起至 日止。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应当与乙方的劳动期限一致,如合同约定期限长于劳动期限,则以劳动期限为准;如合同约定期限短于劳动期限,则以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3.2 租赁期限届满,本合同终止。甲方如需在租赁期限届满后继续承租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提前向乙方提出,并经乙方同意后办理续租手续。

4条租赁费用

4.1 租车费用包括租金、加油/充电服务费、超范围使用费及约定的其他费用。

4.2 租金:

1)人民币(大写) (¥ 元)/月。

2)租金标准的调整:自 日起调整为 /月。

4.3 加油服务费:

1)以实际产生的为准,加油/充电服务费包括加油/充电费用、过路费用、停车费用。

2)乙方以公司公务使用该车辆,经乙方所在部门的负责人确认的由公务产生的加油服务费,乙方可按照公司规定进行费用报销。

4.4 超范围使用费:

如甲方用车超出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及期限,则甲方应按照人民币(大写) (¥ 元)/月向乙方支付超范围使用费。

4.5 费用支付:

1)支付时间: 日前支付。

2)支付方式:甲方以银行转账方式将合同费用支付至乙方指定收款账号。如乙方未按约提供指定收款账号,默认为乙方的工资账号。

4.6 乙方指定收款信息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4.7 租赁发票按下列 种方式处理。

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发票,发票名目为: ,发票提供时间为

2)乙方不提供发票。

5条车辆保险

5.1 双方同意,车险按下列 种方式处理:

1)甲方已经了解车辆现有保险情况,对此无异议。

车辆现有保险为: 交强险

如甲方同意承担保险费用增加险种或额度,乙方应予配合。

2)甲方同意在租期开始前,为车辆投保下列险种,费用由甲方承担:

险种

额度

保险公司

备注

交强险

车辆损失险

第三者责任险

全车盗抢险

6条车辆交付与归还

6.1 车辆交付

1)如甲方指定租赁车辆的使用人为乙方,则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视为乙方已完成交付。

2)如甲方指定租赁车辆的使用人为甲方任一工作部门,则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将车辆停放至公司专用停车场或其他指定地点,即视为乙方完成交付。

6.2 车辆归还

1)租赁期限届满,乙方自行将租赁车辆取回即视为甲方完成归还义务。

2)还车条件:车辆归还时可正常使用,且无明显可见的外面破损;无零部件、车内设备设施的丢失、明显损坏。

6.3 车辆归还时有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按如下方式处理:

1)车辆可以修复至正常使用的,甲方应负责修复;

2)甲方负责赔偿乙方车辆价值;可通过保险公司理赔的,甲方负责赔偿保险公司不能理赔的差额部分。

3)如第三方应对车辆损坏、灭失负责的,甲方应先向乙方进行赔偿;如有索赔事宜,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对第三方进行索赔。

4)相关理赔手续中,需要乙方配合的,乙方应予配合。

5)甲方按车辆价值作出赔偿之后,车辆残值应归甲方所有。

6.4 还车时的违章处理:租车期间有违章未处理的,甲方应负责处理;甲方拒绝处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如下赔偿:

违章罚款:按罚款金额的 %要求甲方赔偿。

违章扣分:每一分甲方应赔偿 元。

6.5 双方确认:租赁车辆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 元)。

7条车辆维修与保养

7.1 租赁期间,除因车辆质量问题导致的维修以外,其他各项维修事宜由甲方自行负责。

7.2 租赁期间的保养,由甲方负责办理并承担费用:

1)保养标准:应在正规4s门店进行保养。

2)保养要求:甲方应按车辆手册要求的时间或里程内进行保养。

3)保养记录:以4s店记录为准。

8条特殊情形下的处理

8.1 租赁期间发生任何车辆事故的,即使车辆使用人为乙方,因乙方为履行工作职责而发生事故,事故主体仍为甲方。故甲方应按保险公司的要求及时向保险公司与交警部门报案及理赔。因甲方未及时采取上述措施或操作不当导致保险公司拒赔或其他损失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8.2 保险理赔手续需要乙方配合的,乙方应予配合。

8.3 租赁期间,车辆导致的任何财产、人身损失、赔偿、维修等,如保险公司不能赔偿的,均由甲方承担;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8.4 租赁期间,车辆事故、损坏、盗抢、灭失,导致不能正常使用,且无法修复的,乙方有权选择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9条解除与终止

9.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9.2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逾期交付车辆超过 日的。

2)车辆因质量问题不能正常使用,连续超过 天的。

3)其他:

9.3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

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 日的。

2)擅自对车辆进行改装的。

3)其他违约事宜,经乙方要求后仍不改正或再次发生的。

4)其他:

10条违约责任

10.1 一方有违约情形导致对方解除合同的,除正常计算合同费用外,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费用20%的违约金。

10.2 甲方逾期支付合同费用或乙方逾期交付租赁车辆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金额的日万分之五向守约方方支付违约金。

11条联系方式

11.1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1)甲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2)乙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11.2 双方通过上述联系方式之任何一种(包括电子邮箱),就本合同有关事项向对方发送相关通知等,均视为有效送达与告知对方,无论对方是否实际查阅。上述邮寄送达地址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11.3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12条 争议解决

12.1 本合同的签订、解释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约束。

12.2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3条 其他

13.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3.2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附件一:车辆交接清单

交验车日期: 年    月    日

车牌号:

车型:

年审到期时间:

交保险到期日期:

车辆里程数: 燃油情况:

1.车辆行驶证

2.车钥匙(备用钥匙)

3.保险卡

4.年检贴

5.机动车登记证

6.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车辆划痕情况:

其他情况:

注:未特别注明的,视为车辆及其设备设施正常。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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