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只强调条款提供者一方权利,忽视消费者利益,损害消费者权益,违背公平原则,该格式条款应属无效——广东直通电讯有限公司诉洪分明电话费纠纷案
【裁判理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电讯公司在《广州市数字移动电话(GSM)安装申请卡》的用户须知第10条规定,“停机三个月后,本营业处有权将该用户号码转给别人使用,一律不予退还所有入网费用”,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出现,只强调了自己的权利,忽视了用户的利益,损害了洪分明的财产权益,违背了公平原则,该格式条款应属无效。电讯公司应对转让洪分明电话号码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0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