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只有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时,才能被认定无效。消费者对于格式合同的内容没有提出不同的理解,只以该合同是格式合同,就认为合同的内容虚假,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主张该合同无效的,该理由不能成立——成路诉无锡轻工大学教学合同纠纷案
【裁判理由】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格式合同也是法律所允许的一种书面合同。格式合同的内容虽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就,但在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就成为双方当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当事人如果对格式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如果解释有两种以上,应当采用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合同的条款只在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时,才能被宣告无效,并非只要是格式合同就一定无效。成路与金门大学签订的格式合同,内容是合法的,也是明确的。对该合同的内容,成路在上诉中没有提出不同的理解,也不解释自己为什么在其上签字,却以该合同是格式合同,就认为合同的内容虚假,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主张该合同无效,这个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