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人若以格式条款约定利率,应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借款人注意,并按照借款人的要求予以说明。若因贷款人未明确披露导致借款人没有注意或理解实际利率,则应视为双方未就“按照该实际利率计算利息”达成合意——田某、周某诉甲信托公司金融借款纠纷案
【裁判要旨】贷款机构负有明确披露贷款实际利率的义务,若以格式条款约定利率,还应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借款人注意,并按照借款人的要求予以说明。若因贷款机构未明确披露导致借款人没有注意或理解借款合同的实际利率,则应视为双方未就“按照该实际利率计算利息”达成合意,贷款机构无权据此计收利息。此时,合同利率的确定应当依据合同解释原则,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采用一般理性人标准。贷款机构发放贷款前已经收取的还款应当从实际本金中扣除。
案号:(2020)沪74民终1034号案件来源:中消协发布2019-2020年全国消费维权十大典型司法案例;上海法院2020年度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