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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常见法律问题——2如何在此类诉讼中完成举证责任?

   日期:2023-08-11     来源:上海一中法院    浏览:357    
核心提示:载明的全部内容仅供参考之用,并不构成法律建议,请保持独立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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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的审查要点分为借款合意和资金交付,那么作为诉讼双方的当事人要想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就要围绕这两点要素展开。

对于原告来说,需要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款之合意,且原告已经向被告交付了借款,简单来说,就是借款合同+转账凭证。但是在自然人之间发生借贷关系时,极容易欠缺严格的形式要件或完备的法律意识,经常出现无法提供书面借款依据或者无法证明现金交付的情况。此时,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完善:

1. 双方在日常的短信、微信等文字聊天记录中有反映或者透露出彼此之间存在借款,且被告对金额、利息等进行过确认的。

2. 被告表示过还款承诺或者在其他场合作出过具有法律效力的陈述。

3. 存在其他合理理由而不需要借款人专门出借款项的。

4. 符合日常生活逻辑的小额现金交付。

对于被告来说,若不同意承担原告诉请的还款责任,则需要证明原告所提供的借款合意是无效的,或者双方之间的款项往来是基于其他法律关系。

首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受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约束,若被告能够证明借贷合意的达成欠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或者行为人欠缺基本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则原告依然需要对双方之间就诉请款项存在借贷合意进行举证。

其次,若原告提供了客观的转账凭证证明其向被告支出了款项,并据此要求被告还款的,若被告能够举证证明已经归还的,原告依然对自己的诉请承担举证责任。

再次,被告需要举证证明双方之间的款项系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只要能够令法官对原告所述的借贷事实存疑的,被告即视为举证成功。

综上,被告可以通过举证来反驳原告的主张,若被告有效完成了自己的举证,则原告依然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若原告举证不能,则应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对于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的,也可以尽快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在民事诉讼中及时说明。

对于法官来说,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诉讼,在审查证据时通常需要结合日常经验法则和基本逻辑规范综合判断。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通常掺杂着复杂的人际关系,实际中也常见诉讼主体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但对于证据的审查不能仅凭客观表象而简单判断,若当事人一方的举证显然不符合市场交易习惯、当事人的付款能力或者借贷双方的基础关系,亦或是证人证言无其他客观事实能够佐证的,则该证据较大可能不会被采信。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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