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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召开股东会会议?

   日期:2024-04-30     浏览:787    
核心提示:载明的全部内容仅供参考之用,并不构成法律建议,请保持独立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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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公司法》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公司法》第三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公司法》第四十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公司法》第四十一条)

注意:灵活运用章程来约定股东会开会程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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