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减资应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如果公司减资时明知有债权人,却未通知债权人,那减资行为还有效吗。
【法律分析】其一、公司依照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决议有效。
其二、《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减资本质上属于公司内部行为,属于公司意思自治的范畴。一般情况下,减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作出即可成立有效。
其三、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将减资事项通知债权人即作出减资行为,属于瑕疵减资。瑕疵减资损害了对公司减资前的注册资本产生合理信赖利益的债权人权益,并未损害所有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并不当然导致减资无效。
其四、相关债权人可以要求瑕疵减资的股东和相关人员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不会导致债权人的利益无法救济,因此减资行为并不会必然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