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二倍工资,截止点为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自用工之日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在此情况下,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用工之日满一年后的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注:一个月宽限期、最长十一个月双倍工资、超过一年视为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2、未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形
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计算二倍工资的起算点为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截止点为双方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注:无宽限期、最长十二个月双倍工资、不区分是否已满足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3、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自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算,截止点为双方实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注:指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情况下:
a、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不订立的;
b、用人单位因欺诈、胁迫、趁人之危与劳动者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在劳动者。无宽限期、无视为、无12个月封顶、截止日为补订的前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