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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开除考勤异常的员工,对方要求赔偿合理吗?

   日期:2023-11-14     来源:创视行公众号    浏览: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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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员工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但仍然在为企业提供劳动服务,企业也仍然在每月为该员工发放岗位工资,同时,为其按期缴纳社会保险,但近期该员工经常出现出勤异常(有出勤记录为证),按公司规章制度可以予以开除(前期出现考勤异常,其直接主管已经找其谈话并提出口头警告,但未见明显改善),公司按流程向该员工发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而该员工以“合同到期公司未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认为公司在遵守劳动合同法方面有缺失为由要求经济补偿,请问:该员工的要求合理吗?  

固定期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继续用工的,视为双方又建立了新的实际用工关系。与初次用工时法律给与一个月的订约宽限期不同,在本案例中,自上一次劳动合同到期次日起,用人单位就应当与个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未签署书面合同,不等于员工有违章的合法理由,如果员工的违章行为达到开除程度的,可以开除;但是,你所说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过民主程序订立,且告知了员工。你还需要掌握确凿的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证据。

开除员工与不签署书面合同是两个无关的问题。即使可以开除该员工,公司也应该赔偿未签署书面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如果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被开除的,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开除员工之前应当通知工会,听取工会意见,这个程序必须履行,当时未履行的,事后补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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