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4〕481 号)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008 年 1 月 1 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 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仅从立法表述上看,劳动合同法提高了赔偿金(补偿金)的比例,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依合同支付工资报酬,保障劳动者的利益。
但是在法律实务操作中,劳动者要依据前述条文实际主张赔偿金 (补偿金),却非常困难!因为劳动者往往无法出具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的书面文件。只要没有书面文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不会支持这项请求。
劳动者如果要主张赔偿金(补偿金),就必须在仲裁前先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