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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信朋友圈及群聊中发布贬损性、侮辱性言论,构成侵害企业名誉权 ——某文化创意公司诉王某某名誉权纠纷案

   日期:2024-03-08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浏览:804    
核心提示:载明的全部内容仅供参考之用,并不构成法律建议,请保持独立的判断。
    【基本案情】
      原告某文化创意公司经营“某东居家”线下专营店,从事某东居家家装的装修建材一站式服务的经营。被告王某某原系原告的员工,离职后因劳动报酬问题与原告产生争议。自2022年4月起,王某某在微信朋友圈以及微信群聊中多次发布原告经营的“某东居家”专营店是骗子公司等内容及其他贬损性、侮辱性信息。原告认为王某某侵犯其名誉权,遂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王某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及微信群聊中,对原告某创意文化公司经营的专营店连续发表贬损性、侮辱性的言论信息,且该不当言论信息为一定范围内公众所知悉,导致部分公众(包含部分客户在内)对原告所取得授权的品牌店产生负面认识,造成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令由王某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向原告道歉。

     【典型意义】
      微信群、微信朋友圈传播信息速度快、范围广。本案被告因与原告发生纠纷后通过微信朋友圈等多次发表针对原告公司在当地专营的线下专卖店的侮辱性信息,导致了对原告公司专营业务的社会评价降低,严重影响企业声誉。本案裁判规范惩治利用舆论侵害企业名誉权的侵权行为,对网络用户通过发布朋友圈、微信群聊等方式侵害企业名誉权的案件审理具有参考价值,引导网络用户依法使用微信等社交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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