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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其他条款还规定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医疗机构实施生育手术、特别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本条款主要是针对在家庭中没有获得平等地位的女性设立的,对于家庭而言,是否要生育子女还要结合实际情况,并考虑维护家庭和睦。法律在符合公序良俗、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础上,才能起到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