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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这一规定是如何执行的?

   日期:2024-03-07     浏览: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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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首先要求双方各自申报自己名下的财产,然后向他们释明,如有谎报财产的,一经法院查实,将视为有转移、隐匿财产的情形,可能在分割时不分或少分财产。要求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阶段积极申报共同财产,不仅能有效减轻双方的举证负担,也能促进离婚财产分割的处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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