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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某合伙企业诉四川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投资人要求目标公司偿还按照投资协议注入目标公司的投资款的法律关系认定

   日期:2024-03-22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浏览:976    
核心提示:载明的全部内容仅供参考之用,并不构成法律建议,请保持独立的判断。
 入库编号:2023-16-2-103-002
裁判要旨
1.在履行投资义务后,投资人与目标公司就已投资款项订立以达成特定经营目标为条件的“投资转借款”协议,具有“对赌协议”实质特征,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经审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2.投资款按照投资协议注入目标公司资本公积金后,即转化为目标公司财产。投资人要求目标公司偿还该部分款项的,属于变相取回投资,应当符合公司减资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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