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首页
政策信息
金融服务
创新创业
法律服务
咨询培训
名优特产
协同服务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服务
>
热点案件
推荐图文
推荐法律服务
账户冻结影响生产?变更保全实现“双赢”!
倾力调解化纷争 护航发展助营商
民法典宣传月| 一起学习《民法典》
宪法法律宣传月||一图读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金融机构贷款转借他人,借款合同有效吗?
公司规定离职者不予发放业务提成,有效吗?
使用货物后不认可重量并拒付货款 南京中院:应付款
股东在认缴期限届满后未出资而转让股权 法院:股权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出资责任
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施行20周年(2003-2023)
保密协议未明示竞业限制 公司要求"跳槽"员工赔违约金被驳回
点击排行
上海某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诉陆某、汤某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减资程序中股东对公司通知债权人负有合理注意义务
日期:2024-04-02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浏览:
979
核心提示:载明的全部内容仅供参考之用,并不构成法律建议,请保持独立的判断。
入库编号:2023-08-2-277-004
裁判要旨
公司减资程序中,对于在减资变更登记前已经产生且未受清偿的债权,不论该债权数额是否确定、债权履行期间是否届满,均应纳入公司履行法定通知义务的债权人范围。如负有注意义务的股东在减资过程中对未能通知债权人存在过错的,该股东应就公司减资后不能偿付的债务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更多
>
同类法律服务
• 上海芯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龙某技术股份有限公
• “打工人”成了“合伙人”,劳动关系还成立吗?
• 公司加盖财务章专用章能否代替公司印章?
•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都要支付二倍工资?
• 员工拒绝调岗仍在原岗打卡,是否属于旷工?
• 出具授权书后拒签合作经营合同致经销商遭受损失
•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 银发上班族能否享有工伤待遇?
•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 《网络交易执法协查暂行办法
• 不合理低价游、强迫购物……10起旅游市场秩序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