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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三聚氰胺”发明专利及技术秘密侵权案例

   日期:2024-03-28     来源:成都政法    浏览:798    
核心提示:载明的全部内容仅供参考之用,并不构成法律建议,请保持独立的判断。
        2012年初,原四川某化工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员工尹某某离职后将在职期间获取的A公司三聚氰胺生产核心技术(技术秘密),通过宁波一家设计院非法披露给山东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4年采用A公司三聚氰胺生产技术建成一套年产5万吨三聚氰胺生产装置并投产。2014年8月,A公司以侵犯商业秘密向眉山市公安局报案,经侦查,锁定山东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某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宁波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通过A公司前员工尹某某非法获取三聚氰胺技术秘密用于生产经营的违法事实。
        2016年3月14日起,在眉山市科技局、眉山市市场监管局及相关专家暨博士服务团的帮助指导下,A公司就专利号为201110108644.9,名称为“节能节资型气相淬冷法蜜胺生产系统及其工艺”的发明专利和“加压气相淬冷法生产三聚氰胺的方法及使用该方法的生产系统”相关技术秘密被侵权案件,先后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起诉和提起上诉。202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被告因“三聚氰胺”发明专利及技术秘密侵权,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共计2.18亿元,并销毁侵权生产装置。
        典型意义
        有效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依法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公平公正护航经济创新发展,对提升我国知识产权行政、司法保护的公信力发挥着重要作用,有利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提振企业投资信心。本案从立案到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历时8年,判决结果充分彰显了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公平竞争的坚定态度,充分体现了我国对国有和民营企业等各类企业的一体对待、平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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