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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办理某商贸公司与某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日期:2024-04-08     来源:成都政法    浏览:771    
核心提示:载明的全部内容仅供参考之用,并不构成法律建议,请保持独立的判断。
        2022年6月1日,四川某商贸公司(小微企业,以下简称E公司)和四川某建筑公司(国有全资企业,以下简称F公司)签订了《三江体育公园钢材采购项目》,F公司向E公司购买钢筋,双方约定剩余3%货款资金待项目完工后一次性支付,但项目完工后,F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剩余3%的货款。故E公司起诉要求F公司支付3%的货款,并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经查明,2023年4月28日,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在三江体育公园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并在网络中发表推文称公园已基本达到开园条件。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园开放使用事关广大市民的人身安全,三江体育公园允许广大市民入园并举行全民健身活动,足以证明双方约定项目已完工,总货款剩余3%的货款已达到支付条件。作为国有全资企业的F公司除抗辩支付条件外,还以作为小微企业的E公司不接受汇票支付方式为由未支付货款,其抗辩理由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其拖欠行为也不符合国家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规定,客观上阻碍了中小企业的良性发展。最终,判决F公司向E公司支付3%的货款,并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 典型意义 /
        应收账款拖欠是民营企业普遍面临的难题。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适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有关规定,准确认定支付条件,促进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账款,是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体现,释放出增强民营企业信心、鼓励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积极信号,对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导向作用,引导广大中小企业维护自身权益具有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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