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南充市某地人民政府在环保督察集中整治中强制拆除了南充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砂石场,G公司对政府强制拆除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判决南充市某地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违法,判决对G公司作出行政补偿决定。南充市某地人民政府以被强制拆除的砂石场没有取得水务、海事、自然资源、环保等多个职能部门许可,不具有合法性,属集中整治执法对象,且其未按限期拆除通知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强制执法,本身具有放任被执法的不良后果发生的过错,作出不予行政赔偿的决定。G公司收到南充市某地人民政府不予行政赔偿决定后,提起了行政复议。
2023年7月24日,收到G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南充市司法局高度重视,组织相关科室及企业法律服务团联合成立调查组,先后多次到涉案砂石场实地深入调查。经调查了解,申请人于2010年经与水利局协议搬迁到现址,已生产多年,在2017年开展的环保督察集中整治中被强制拆除。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调查组组织当事双方举行听证会,通过举证、质证和辩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厘清法律关系。同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因分歧过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经复议机关审查,本案在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已确定强制拆除违法,应作出行政赔偿决定的情况下,南充市某地人民政府直接认定砂石场不具有合法性超越职权,认定G公司自身行为导致损害后果发生适用法律错误。2023年11月,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南充市某地人民政府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赔偿决定。
/ 典型意义 /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各级政府、行政部门带头依法行政、执法,不让权力滥用,是对企业最好的关爱。行政机关若不依法执法,不仅给政府形象造成影响,也可能因违法行政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并因执法过错导致政府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本案中,复议机关坚持“有错必纠”原则,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在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