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有效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利益,形成公平正义的市场秩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全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查办一批知识产权违法案件,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张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58日,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克拉玛依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分局对辖区内酒类销售商户开展执法检查,发现部分商户从供货商张某处购进的野格配制酒、杰克丹尼田纳西州威士忌酒、尊尼获加红牌苏格兰威士忌酒外观与正品不符。经商标所有权人(方)鉴定,均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假酒。因涉案数额较大,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管局已于当日向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移送违法线索。

二、富蕴县某孕婴生活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613日,富蕴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对富蕴县某孕婴生活馆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贝亲牌奶嘴和奶瓶的防伪二维码无法识别,经营者无法提供销售商品的授权资料,执法人员对货值金额为2595元的涉嫌侵权商品进行扣押。经商标所有权人鉴定,涉案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富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处以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昌吉市代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717日,昌吉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可克达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移交的代某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件。经查明,20231月至20244月期间,当事人代某在明知白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为牟取利益,分别以每件180元、190元的价格购得伊力牌伊力老窖52°500ML)白酒和伊力牌伊力老窖46°250ML)白酒,并通过淘宝、微信及电话销售,销售金额共计41710元。经商标所有权人鉴定,涉案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昌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处以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库车市某超市销售假冒专利粉笔案

2024812日,库车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对库车市某超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货架上摆放的14红旗牌粉笔,外包装上标有专利号:ZL02289482.9、仿冒必究专利产品字样。经查,该专利已于2006125日因未缴纳年费终止。当事人的销售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

库车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该产品。

五、伊宁市某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专利药品案

2024815日,伊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伊宁市某医药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该经营场所货架内销售的苗山蜂毒草本抑菌乳膏,专利号:ZL201430028556.2,生产日期为202415日,有效期202614日。经查,该专利已于202277日失效。当事人的销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

伊宁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该产品。

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守正笃实,久久为功,全力抓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切实保障权利人和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也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提供知识产权违法案件线索,举报投诉电话为:1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