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种祛臭液生产用搅拌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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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 实用新型专利
- 授权公告号:CN 214261462 U
- 授权公告日:2021.09.24
- 申请号:202022698964.1
- 申请日:2020.11.19
- 专利权人:桂林长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 地址:54100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灵川县定江镇宝路路西
- 发明人:阳新凤, 阳玲
- Int.Cl.:
- B01F 7/16 (2006.01)
- B01F 15/02 (2006.01)
- B01F 3/20 (2006.01)
权利要求书:1页 说明书:4页 附图:7页
实用新型名称
一种祛臭液生产用搅拌装置
摘要
本实用新型公开了一种祛臭液生产用搅拌装置,包括搅拌筒,所述搅拌筒竖直放置,所述搅拌筒的上表面在搅拌杆的侧边竖直设置有进料组件,所述进料组件与搅拌筒螺纹连接,所述进料组件包括连接筒,所述连接筒竖直放置且与搅拌筒螺纹连接,所述连接筒的上方竖直设置有进料仓,所述进料仓与连接筒的螺纹连接,所述连接筒的内部水平设置有过滤网,所述过滤网托置在连接筒的内部,所述连接筒的内部在过滤网的上方水平设置有隔板,所述隔板与连接筒插接连接。本实用新型解决目前的搅拌工序缺乏计量工具,需工作人员凭借经验加注原料,无法按照科学的比例加注原料的问题。
权利要求书
CN 214261462 U 1/1页
- 一种祛臭液生产用搅拌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搅拌筒(1),所述搅拌筒(1)竖直放置,所述搅拌筒(1)的上表面在搅拌杆的侧边竖直设置有进料组件(2),所述进料组件(2)与搅拌筒(1)螺纹连接,所述进料组件(2)包括连接筒(3),所述连接筒(3)竖直放置且与搅拌筒(1)螺纹连接,所述连接筒(3)的上方竖直设置有进料仓(4),所述进料仓(4)与连接筒(3)的螺纹连接,所述连接筒(3)的内部水平设置有过滤网(31),所述过滤网(31)托置在连接筒(3)的内部,所述连接筒(3)的内部在过滤网(31)的上方水平设置有隔板(32),所述隔板(32)与连接筒(3)插接连接。
-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祛臭液生产用搅拌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搅拌筒(1)的上表面正对进料组件(2)的位置处竖直切割有沉孔(11),所述沉孔(11)的上弧形侧面沿其圆周方向均匀的竖直切割有半螺纹槽(12)。
-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祛臭液生产用搅拌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筒(3)的外弧形侧面水平固定连接有固定环板(33),所述固定环板(33)的弧形侧面沿其圆周方向均匀的竖直切割有半螺纹槽。
-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祛臭液生产用搅拌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筒(3)内弧形侧面水平切割有插接槽(35),所述连接筒(3)的外弧形侧面水平切割有插接孔(34),所述插接孔(34)与插接槽(35)位于同一水平面内且组成圆形结构,所述隔板(32)安装在插接槽(35)和插接孔(34)内。
-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祛臭液生产用搅拌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筒(3)的内部在插接槽(35)的下方水平固定连接有托架(37),所述连接筒(3)的内弧形侧面在水平直径的两端均竖直切割有安装槽(36),所述安装槽(36)的下端延伸至托架(37)上端延伸至连接筒(3)的上表面。
-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祛臭液生产用搅拌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筒(3)内弧形侧面在插接槽(35)的上方切割有螺纹槽(38),所述隔板(32)一端竖直侧面外侧水平固定连接有把手(321)。
-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祛臭液生产用搅拌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过滤网(31)的弧形侧面在水平直径的两端均竖直固定连接有拿持杆(311),所述拿持杆(311)的上端水平固定连接有凸板(312)。
-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祛臭液生产用搅拌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进料仓(4)靠近连接筒(3)的一端竖直固定连接有螺纹管(42),所述进料仓(4)的内部侧面设置有料位刻度线(41)。
说明书
CN 214261462 U 1/4页
一种祛臭液生产用搅拌装置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搅拌技术领域,具体为一种祛臭液生产用搅拌装置。
背景技术
祛臭剂,于祛除皮肤体臭的化妆品,涂抹于身体上(主要在腋下和脚上),用于减少、除去或防止体臭,祛臭剂在生产过程中设计到原料的搅拌工序,主要将各种原料按照比例加注在搅拌筒内进行搅拌,但是目前的搅拌工序缺乏计量工具,需工作人员凭借经验加注原料,无法按照科学的比例加注原料,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本实用新型发明人设计了本产品。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祛臭液生产用搅拌装置,旨在改善目前的搅拌工序缺乏计量工具,需工作人员凭借经验加注原料,无法按照科学的比例加注原料的问题。
以上内容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方式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本实用新型可以有各种更改和变化。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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