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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印发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日期:2024-03-29     来源: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浏览:855    
核心提示: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3月22日

 

 

 
 

东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广东省关于中小企业数字化转

型城市试点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提高财政资金执行效率,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   )、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工信工业互联网函

〔2023〕2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   本办法所称东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

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省下拨以及东莞市地方配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开展的资金(以下分别简称为“中央专项资金”“省级专项资金”“市级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

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称“市工信局”)负责制定、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编报资金预算,提出资金

 


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组织资金实施与管理,开展资金绩效自评、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等。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财政扶持资金的预算管理、组织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绩效目标等;办理资金预算下达;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第六条   各镇街(园区)工信部门负责协助市工信局组织

目申报、审核、评审、跟踪管理、验收认定和绩效自评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七中央专项资金支持范

(一)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

支持列入国家试点工作的中小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推动企业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提升数字化水平、实现降本提质增效、向专精特新发展。

(二)平台和服务商服务水平提

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平台建设与优化、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能力建设、中小企业“上云用云”等项目,提高数字化转型平台、服务商服务能力,优化产品供给水平。

(三)“链式”数字化转型产品和服务

支持打造“链式”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产品和服务,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和产业链上下游协同。

(四)国家试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综合公共服


支持列入国家试点工作的数字化转型咨询诊断、数字化水平评定、数字化人才培训等数字化转型相关综合服务。

第八省级专项资金支持范

(一)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

1. 对列入国家试点工作的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予以配套支持。

2. 支持列入省级试点工作的中小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推动企业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提升数字化水平、实现降本提质增效、向专精特新发展。

(二)省级试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综合服

支持面向纺织服装鞋帽、食品饮料行业中小企业开展咨询诊断、人才培训、信息安全等数字化转型相关综合服务。

第九市级专项资金支持范

(一)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

对列入国家试点工作的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给予配套支持。

(二)平台和服务商服务水平提

对列入国家试点工作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平台建设与优化、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能力建设、中小企业“上云用云”等项目给予配套支持。

(三)“链式”数字化转型产品和服务

对列入国家试点工作的“链式”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产品和服务项目给予配套支持。

(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综合公共服


对列入国家试点工作的数字化转型咨询诊断、数字化水平评定、数字化人才培训等项目给予配套支持。

(五)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标杆示范

支持企业打造数字化转型标杆示范,建设中小企业智能工厂、车间等。

(六)中小企业数字化管理水平提升

支持中小企业开展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DCMM)贯标评估,提升数据管理水平;支持中小企业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估,提升数字技术融合应用能力。

(七)第三方专业智库支撑服

支持第三方专业智库机构等全程参与试点工作,提供试点工作相关项目组织与管理、数字化改造情况调研与改造效果评价等服务。

(八)其他任

包括落实上级部门要求市一级财政共同分担预算或配套资助的扶持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决定扶持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支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事后资助、奖励、政府采

等方式

第十一对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及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2〕22 号)中改造试点的中小企业,中央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第十二条   属于《关于东莞市促进经济发展类专项资金不


资助范围的若干规定》(东财规〔2024〕2 号)规定不予支持范围的,不予支持。

第十三   本办法支持的项目与其他市级财政扶企政策存

在交叉的,由申报单位自行选择申请,不进行重复支持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四   市级专项资金在实施期内需要调整或增加支出

范围的,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本办法资助项目相对应的申报文件由市工信局制定印发,并抄送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市工信局根据年度预算控制额度、年度重点工作,

研究提出年度具体任务清单,在申报下年度预算时,将任务清单与相对应的专项资金目录清单一并报市财政局审核。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用途范围、绩效评价目标等作为预算执行的依据。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的管理与调整,按照市财政专

项资金在财务、绩效评价等方面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分配与执行

第十七市工信局根据国家和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的工作部署,围绕年度数字化改造工作重点,并综合考

虑年度预算规模、项目库储备情况,在扶持的范围内,选取重点项目开展申报,每年选定组织申报的项目范围,在年度申报文件中明确。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项目库管理,市工信局对项

目进行收集储备、分类筛选、评审论证、排序择优、审查核实,形成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按相关规定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市工信局可根据每年预算规模和申报数量,在所

属项目实施细则规定的扶持限额内,以合理的方式确定受扶持项目、单位的数量,以及最终扶持或奖励的金额,以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其中合理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在年度预算内专项资金按申请顺序用完即止;如因预算不足未能在当年度获得扶持的项目,市工信局可在下一年度预算资金中安排扶持。

(二)根据预算规模和项目申报数量情况,在不超过扶持对象可享受的最高扶持标准内,适当下调扶持比例和金额。

(三)通过竞争性分配方式,择优选择项目扶持

第二十资金扶持计划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后,由市工信局及时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办理请款和拨付手续。

第二十一各镇街(园区)工信部门要协助市工信局完成项目审核审查、跟踪进度、绩效自评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专项资金应按市政府批准的预算执行,如确有需要调整预算,由市工信局按预算调整的规定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项资金信息公开按照市财政专项资金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本办法及实施细则如需修订,应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及责任追究等按照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

务管理办法、绩效评价、责任追究等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扶持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妥善整理、保管

财务及成果方面的原始凭证资料,并自觉接受工信、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数据信息及资料。

第二十七   目申报单位须对报送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

性负责。如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市级专项资金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6

12 月 31 日,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

DGSGYHXXHJ-2024-021。

 

附件:东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细则


附件

 

 

东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项目,是指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平台和服务商服务水平提升、

“链式”数字化转型产品和服务、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综合公共服务、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标杆示范、中小企业数字化管理水平提升、第三方专业智库支撑服务等项目。

第二   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扶持的项

目范

(一)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

对列入国家、省级试点工作的中小企业,投入与数字化改造相关的软件、云服务,以及网关、路由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运用工业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对研发设计、生产管控、采购供应、营销管理、产品服务等业务环节进行数字化改造,实现生产方式、业务模式、管理水平等方面优化提升的项目给予事后资助。

(二)平台和服务商服务水平提升项

1. 工业互联网平台项目。支持企业面向智能移动终端产业中小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需求,建设具有行业特色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开发和推广平台化、组件化的工业互联网行


业系统解决方案,实现平台化设计、数字化管理、智能化生产、个性化定制、网络化协同、服务化延伸等应用模式的项目给予事后奖励。

2. 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平台项目。支持企业面向智能移动

端产业搭建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平台,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打通产业链供应链,实现基于平台的协同研发设计、协同采购、协同制造、共享制造、集采集销、众包众创等应用模式,赋能产业链供应链相关企业协同发展的项目给予事后奖励。

3. 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和服务项目。支持企业面向智

移动终端产业数字化转型共性问题和企业个性需求,按照急用先行、实用管用、安全可信的原则,开发先进有效、易操作可落地的“小快轻准”的数字化产品和服务项目给予事后奖励。

4. 中小企业上云用云项目。支持企业鼓励引导中小企业

深度应用工业互联网平台、专业服务云平台的 SaaS(软件即服务)化服务,助力中小企业核心业务系统和设备“上云用云”,依据中小企业“上云用云”的数量和质量对数字化牵引单位给予事后资助。

(三)“链式”数字化转型产品和服务项

对智能移动终端产业龙头企业、“链主”企业或数字化转型服务商打造“链式”数字化转型产品和服务,解决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面临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通过技术赋能模式、供应链赋能模式、平台赋能模式、生态赋能模式、绿色赋能模式等引领带动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和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协同数字化转型的项目给予事后奖励。


(四)国家试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综合公共服务项

1. 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咨询诊断项目。支持列入国家试点工作的数字化牵引单位,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为拟改造企业免

费开展数字化转型咨询诊断服务,依据实施项目的数量和质量对数字化牵引单位给予事后资助。

2. 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定项目。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聘

请相关单位对中小企业改造成效提供数字化水平认定,按政府采购流程给予支持。

3. 中小企业数字化人才培训项目。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聘

请相关单位对中小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等人员提供数字化人才培训,按政府采购流程给予支持。

(五)省级试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综合公共服务项

支持面向纺织服装鞋帽、食品饮料行业中小企业开展咨询诊断、人才培训、信息安全等数字化转型相关综合服务。

(六)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标杆示范项

对列入国家试点工作的中小企业,基于工厂或车间的总体设计、工艺流程及布局搭建产品数据管理系统、车间制造执行系统、工厂内部通信网络架构、生产过程数据采集和分析系统等,推进工厂或车间数字化升级、装备智能化升级、工艺流程精益化升级,经认定为中小企业智能工厂、智能车间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七)中小企业数字化管理水平提升项

1. 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DCMM贯标项目。持列入国家试点工作的中小企业开展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


模型(DCMM)贯标评估,提升数据管理水平,对获得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DCMM)贯标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2. 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项目。支持列入国家试点工作

中小企业按照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要求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实现管理模式创新和管理现代化水平提升,打造数字化新型能力,对获得两化融合贯标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八)第三方专业智库支撑服务项目

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聘请第三方专业智库机构全程参与国家试点工作,对提供试点工作相关项目组织与管理、数字化改造情况调研与改造效果评价等服务的第三方专业智库机构按政府采购流程给予支持。

(九)其他任

包括落实上级部门要求市一级财政共同分担预算或配套资助的扶持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决定扶持的其他事项。

第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资助和奖励项目的申报单位应满足以下基本

1. 申报单位不属于《关于东莞市促进经济发展类专项资金不

予资助范围的若干规定》规定的不予资助范围

2. 申报单位属企业性质的,须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3. 申报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标杆示范、


中小企业数字化管理水平提升等项目的企业须为纳入东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拟改造企业名单的企业。

4. 申报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的企业须选择符合国家和省试点政策导向的数字化产品和服务。

5. 申报国家试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综合公共服务(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咨询诊断)项目的企业须为纳入东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数字化牵引单位名单的企业。

(二)申请政府采购支持项目的申报单位应由市工信局制定采购计划和预算,按政府采购要求和程序确定项目承接单位。

(三)各项目具体申报要求,在申报文件中明确。第四扶持方式与标准

(一)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

1. 中央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智能移动终端产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金额的 15%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省级专项资金按 1:1 对获得中央专项资金

扶持的项目给予配套扶持。市级专项资金按 1:1.5 对获得中央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给予配套扶持。单个项目获得中央、省、市三级专项资金扶持累计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金额的 50%,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

2. 省级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纺织服装鞋帽、食品饮料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金额的 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二)平台和服务商服务水平提升项

1. 工业互联网平台项目。中央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面向


智能移动终端产业的工业互联网平台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奖励。市级专项资金按 1:1.5 对获得中央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给予配套扶持。单个项目获得中央、市两级专项资金扶持累计最高不超过 250 万元。

2. 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平台项目。中央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

的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平台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奖励。

市级专项资金按1:1.5 对获得中央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给予配套扶持。单个项目获得中央、市两级专项资金扶持累计最高不超过 250 万元。

3. 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和服务项目。中央专项资金对符

合条件的面向智能移动终端产业的优质“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和服务按单个产品最高不超过 4 万元标准对服务商给予奖励,

单个服务商获奖励最高不超过 60 万元。市级专项资金按 1:1.5对获得中央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给予配套扶持。中央、市两级专项资金对服务商开发单个“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和服务的扶持标准累计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单个服务商获得中央、市两级

专项资金扶持累计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

4. 中小企业上云用云项目。中央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平台按平台服务企业最高不超过 1 万元/家标准给予资助,单个

平台获资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市级专项资金按 1:1.5 对获得中央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给予配套扶持。中央、市两级专项资金对平台服务单个企业的扶持标准累计最高不超过 2.5 万元,单

个平台获得中央、市两级专项资金扶持累计最高不超过75   万元。

(三)“链式”数字化转型产品和服务项


中央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链式”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产品和服务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70 万元奖励。市级专项资金按1:2对获得中央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给予配套扶持。单个项目获得中央、市两级专项资金扶持累计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四)国家试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综合公共服务项

1. 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咨询诊断项目。中央专项资金对符

合条件的面向智能移动终端产业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咨询诊断项目,按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 万元标准对服务商给予资助,

单个服务商获资助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市级专项资金按 1:2对获得中央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给予配套扶持。中央、市两级专项资金对服务商为每家中小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咨询诊断服务的扶持标准累计最高不超过 3 万元,单个服务商获得中央

市两级专项资金扶持累计最高不超过 450 万元

2. 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定项目。按政府采购要求和程序确定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认定项目承接单位,并与承接单位签

订合同,明确合同金额和付款方式。中央专项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 200 万。市级专项资金按 1:2 对获得中央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给予配套支持。中央、市两级专项资金支持累计最高不超过 600 万元。

3. 中小企业数字化人才培训项目。按政府采购要求和程序

确定中小企业数字化人才培训项目承接单位,并与承接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合同金额和付款方式。中央专项资金对单个项目支持最高不超过 70 万。市级专项资金按 1:2 对获得中央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给予配套支持。单个项目获得中央、市两级专项


资金支持累计最高不超过 210 万元。

(五)省级试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综合公共服务项

支持面向纺织服装鞋帽、食品饮料行业中小企业开展咨询诊断、人才培训、信息安全等数字化转型相关综合服务。省级专项资金支持累计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六)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标杆示范项

对经认定的中小企业智能工厂、智能车间项目,市级专项资金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50 万元奖励。

(七)中小企业数字化管理水平提升项

1. 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DCMM贯标项目。通过 DCMM 贯标且达到受管理级2 级)、稳健级(3 级)、量化管理级(4 级)、优化级(5 级)的企业,市级专项资金分别

一次性给予最高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奖励。此前已获得 DCMM 贯标奖补的企业,升级至更高等级后,按累计奖补的差额进行扶持。

2. 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项目。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

体系贯标评定且达到 A 级、AA 级、AAA 级以上的企业,市级专项资金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奖励。已获得 A 级、AA 级评定扶持的企业,升级达到 AA 级、AAA级以上,按累计奖补的差额进行扶持。

(八)第三方专业智库支撑服务项目

对国家试点工作“智库”支撑服务,按政府采购要求和程序确定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智库”支撑服务承接单位,并与承接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合同金额和付款方式。市级


专项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第五条 对通过验收审核的项目,市工信局根据每年预算规模、实际申报数量、重点扶持方向领域,结合专家组综合审核意见,确定扶持项目数量、扶持金额及名单。

第六工作流程

(一)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平台和服务商服务水平提升、 “链式”数字化转型产品和服务、国家试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综合公共服务(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咨询诊断)、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标杆示范等项目

1. 组织申报。市工信局发布申报文件,申报单位登陆“企

家”(http://im.dg.gov.cn)进行网上申报

2. 形式审查市工信局对申报单位网上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3. 征求部门意见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对申报单位(项目)是否存在财政资金不予支持的情况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4. 验收审核市工信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智库”支撑单位对通过资格审查的项目进行验收

审核,核算项目投入情况。

5. 社会公示市工信局拟定项目扶持计划,向社会进行为期

5 天的公示。

6. 上报市政府。市工信局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排除后的扶持计划上报市政府。

7. 资金拨付市政府批准扶持计划后,市工信局按照工作流程办理资金拨付。


(二)中小企业数字化管理水平提升项

1. 组织申报。市工信局发布申报文件,申报单位登陆“企莞家”(http://im.dg.gov.cn)进行网上申报。

2. 形式审查市工信局对申报单位网上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3. 征求部门意见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对申报单位(项目)是否存在财政资金不予支持的情况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4. 资质审核。市工信局对通过资格审查的项目,组织专家或委托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智库”支撑单位或函请

相关部门核实贯标通过情况

5. 社会公示市工信局拟定项目扶持计划,向社会进行为期

5 天的公示。

6. 上报市政府。市工信局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排除后的扶持计划上报市政府。

7. 资金拨付市政府批准扶持计划后,市工信局按照工作流程办理资金拨付。

(三)国家试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综合公共服务(中小企业数字化人才培训)、国家试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综合公共服务(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定)、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综合公共服务、第三方专业智库支撑服务等项目按政府采购要求和流程进行采购。

第七资金拨付和管

(一)资金拨

项目资金下达拨付通知后,市工信局按财政预算资金拨


程序办理拨款手续。受扶持单位应规范各项费用支出的财务核算管理。收到扶持款后,按照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

(二)资金管

1.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2. 受扶持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自觉接受工信、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能过程中,需要受扶持单位提供有关数据或信息的,受扶持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数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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