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rtant;"> 根据意见,信用主体为申请使用公租房以及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保障对象失信行为按程度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按照“谁主管、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县(市、区、行政委员会)住房保障部门依据失信行为严重程度划分标准对失信行为予以认定,对失信主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portant;"> 意见提出,着力构建失信限制和守信激励机制。信用主体存在一般失信行为的,对其失信信息进行归集、公示、共享;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应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予以失信限制。各地在受理或实施住房保障相关业务时,应当查询业务对象的信用状况,依法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适应的失信限制措施。对于连续3年无失信行为且符合守信激励行为条件的,可实施守信激励措施。
portant;"> 同时,应做好保障对象的信息采集、信息告知、信息公布、异议信息处理和信息安全等工作,建立健全公租房诚信档案,建立异议信息申诉与复核制度。青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失信主体信用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并在“信用中国(青海)”网站、“信用青海”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向社会公布,由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推送至相关部门公示、使用。
portant;"> 此外,县(市、区、行政委员会)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规范信用修复程序,建立有利于失信主体自我纠错的信用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