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第九条明确,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从信用管理角度出发,对失信主体实施不减损权益、不增加义务的六种具体管理措施,分别是:对财政性资金项目申请予以从严审批,对专利、商标有关费用减缴、优先审查等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予以从严审批,取消国家知识产权局评优评先参评资格,取消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申报资格,取消中国专利奖等奖项申报资格,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不适用信用承诺制。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同时明确失信行为的认定程序、认定文书、公示程序、管理期限、管理措施解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