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正错误、积极消除后果,《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十四条明确了信用修复的条件和程序,既体现了对失信主体有效惩戒,又给予了主体重塑信用、弥补过失的机会。《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明确,主体被认定存在失信行为满六个月,已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主动消除有关后果,且没有再次被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的,可以向失信行为认定部门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信用修复。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也对不予信用修复的情形予以明确。
通过信用修复程序,失信主体最短在被实施六个月管理措施后即可重塑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