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根据信用承诺的内容,可以分为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容缺受理型信用承诺、证明事项告知型信用承诺、主动公开型信用承诺、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简易注销型信用承诺。
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是指对于允许实行承诺审批的行政事务事项,市场主体被企业审批(登记)部门告知该申请审批事项应当符合的要求及法律责任后,市场主体出具书面形式的承诺书,承诺其已知悉并具备相关条件,企业审批(登记)部门审核合格后作出审批决定。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是当今应用范围最为广泛的信用承诺,也是最具代表性的信用承诺,是当今推进多元共治诚信社会的典型表现。
容缺受理型信用承诺是指申请主体虽然提供的材料不够完备,但是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良好并且承诺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材料,行政机关可以先受理其申请,同时可以加快处理其申请的进程。
证明事项告知型信用承诺是指申请人在提出行政申请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将有关需要证明的义务、内容等相关事项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其作出书面承诺后,行政机关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并且按照承诺书内容办理行政申请。
以上三种信用承诺,可统称为审批型信用承诺。
主动公开型信用承诺是指市场主体将包含服务质量、安全标准等相关内容的专项承诺主动向社会公开,公开的平台包括“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发布系统等。“35号文”提出,引导市场主体积极主动融入诚信市场建设的环节,向社会主动公开信用承诺。主动公开型信用承诺可以减少监管部门检查和信用监管的成本,鼓励企业自我监督,引导企业主动融入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是指针对各行业特征,由行业商会、协会牵头编写行业自律承诺书格式文件,并且组织行业会员签订承诺书,在行业商会、协会的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2016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指出,要支持市场主体将安全生产等专项承诺向外界公开,主动接受监督,形成良好的市场经营氛围。“35号文”也规定,引导行业自律性信用承诺制度的完善并进一步推广,督促行业自检自律。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主体,按照造成的危害后果采取警告、业内通报批评和公开批评等处罚措施。
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是指有失信记录的失信主体,在改正失信行为并且承担法律后果之后,书面向行政机关承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会再有违反承诺的行为后,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恢复信用档案记录,相关部门可以在批准其承诺后按照法律流程处理。恢复信用的行政相对人如果再次违反承诺,则其信用在一定时间内无法得到修复,并且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简易注销型信用承诺是指市场主体在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时,无债权债务纠纷并且不存在债权债务未完结的情况,没有欠缴纳或者未清偿的保险金、补偿款等法定费用,全体企业投资人对以上情况的真实性出具的书面承诺。在这种书面承诺书出具后,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根据作出的信用承诺在行政审批中的阶段进行分类,包括事前承诺、事中承诺和事后承诺。所谓的事前承诺,是指政府机构在办理市场主体向政府申请、登记等事务时,能够根据申请人所出具的诚信承诺书来简化相关程序,以体现快捷便民原则。事前承诺主要有三种类型,包括证明事项告知型信用承诺、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和容缺受理型信用承诺,三者的概念如前文所述。事中承诺是指随着政府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深入开展,政府主管部门将申请人是否把承诺落实到位作为监督的重要依据。包括将信用承诺的遵守情况纳入联合惩戒的参考依据和信用修复的程序之中,并纳入政府表彰、政策扶持、资质评估等的参考标准之中。事后承诺主要是指市场主体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可以通过提交承诺书的方式简化注销登记的程序,这一改革提高了市场退出效率,降低了注销成本。
第三,根据信用承诺的不同功能,可以分为失信纠正型和义务注意型两种信用承诺。失信纠正型信用承诺与前文所述的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实际上同属一种,因为两者都具有纠正失信行为的功能,主要目的都是为失信主体提供修复失信行为的渠道,以期减少失信行为带来的不良后果。义务注意型信用承诺体现了信用承诺的主要功能,有利于敦促信息主体遵纪守法和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义务注意型信用承诺涵盖了审批型信用承诺(审批替代型、容缺受理型、证明事项告知型)、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和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等三种,具体概念如前所述。